【本報訊】十五歲少女指寄居於姑姐寓所期間,遭姑丈上下其手非禮,每次對方均拋下數十元作報酬,姑丈否認五項非禮罪,法官昨裁決指少女口供嚴重矛盾,考慮姑姐口供可信,在疑點下裁定姑丈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四十五歲被告被控於○九年八月中至十月三日,五度在寓所非禮當時十五歲的女事主。法官裁決指事主向社工、警員及法庭所作口供,在案情重點有矛盾及重大差異,而她曾盜取祖父手機、金錢,亦曾涉干犯勒索及普通襲擊,考慮姑姐之口供可信,在疑點下裁定被告脫罪。
現年十六歲的事主正由社署接管,她年幼時因母離家出走,與姊隨父生活,其父○七年起無力照顧,遂將她交由姑姐照顧,事發時她與祖父同房睡在上格床。
案件編號:DCCC 123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