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在《殘疾歧視條例》下,去年共接獲十五宗有關教育範疇的投訴,較○八年的六宗投訴飆升一點五倍。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一般情況下,教育機構不能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接受入學申請或飭令學生退學,除非該教育機構能證明有不合情理的困難。
平機會發言人表示,教育機構如在以下方面有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包括拒絕或不接受有殘疾的申請人的入學申請;在準備錄取殘疾人士入學方面,訂立較差的條款或條件;不讓或限制有殘疾的學生獲得或使用該教育機構提供的利益、服務或設施等。
此外,在為有殘疾的學生提供教育時,教育機構有責任採取措施或行動,以便為有殘疾的學生提供平等機會,如提供特別的輔助器材、設施或服務等以滿足其個別需要。為滿足有殘疾的學生或申請入學者的需要,教育機構有責任在其現有的課程、服務、設施及福利方面作合理的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