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證人疑犯共處一室警捱轟

警方有責任保護證人身份,否則將窒礙市民舉報意欲。葉先生去年向警方舉報偷竊罪行,其後獲安排到上水警署認人,但卻與疑犯共處一室,「入到房先同我解釋認人程序,講乜都冇用啦!之後有個警察話,上水警署根本冇單向玻璃嘅認人室,咁都得?」

警方發言人承認,上水警署並無單向觀察鏡認人室,有需要時會安排在大埔警署的單向觀察鏡認人室認人。不過,警方內部指引亦清楚列明,只有在證人害怕遭報復、罪行的嚴重性、與三合會有關罪行及對可能影響證人安全等三大情況下,才會考慮使用單向觀察鏡認人室。由於涉事盜竊案並不列入上述三種情況,加上當事人未有提出要求,警方遂未有安排單向觀察鏡認人室。

北區區議會主席蘇西智要求警方安排認人時,必須清晰向證人解釋各項權利;警方亦應在各警署加設單向觀察鏡認人室,確保證人不會被迫與疑犯共處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