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校本管理是民主化的體現,也是全球大趨勢,大多數歐美國家已在公營學校體系內推行。本港於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醞釀就校本管理立法,並於二○○四年獲立法會通過,規定學校在校董會中加入家長及教師代表。可以說,這項旨在增加學校管理透明度以及問責性的措施,符合時代要求,得到主流民意的認同及支持。
而從管理公共財政和教育資源的角度來說,既然是由公帑津貼及資助的學校,在校董會中加入公眾人士,這是天經地義的。如果辦學團體拒絕接受《校本條例》的約束,唯一的選擇就是將津貼學校改為私立學校,這才能擁有獨立管理、不受外界干預的權力。
遺憾的是,本來不應該有爭議的《校本條例》,卻意外地引起軒然大波。作為本港主要辦學團體之一的天主教香港教區認為,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辦學權五十年不變的規定,但正如上訴庭法官裁定,有關條例並不違反《基本法》。道理很簡單,《校本條例》只是增加了學校管理架構的代表性,提高透明度,並沒有剝奪辦學團體繼續辦學的權利,也沒有架空辦學團體,更沒有改變其辦學理念,譬如天主教學校學生可以繼續唸聖經,佛教學校也可以繼續學佛經。更何況,在實行《校本條例》後,辦學團體在校董會中仍佔有六成代表,而教師及家長代表只佔四成,辦學團體仍然大權在握。
辦學團體對《校本條例》如此抗拒,是擔心成立法團校董會將「架空辦學團體」,因為家長及教師代表每年都可以更換,令學校的價值觀不斷改變,亦令學校沒有權去管治,情況就好像「你請食飯我付鈔」一樣。
不錯,校董會中的教師及家長代表是可以更換,但不論是誰當代表,其希望改善教學、改進校方管理的信念則是一致的,這是毋庸置疑的。試問,有哪一個家長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有哪一個教師不希望自己的學生好?難道說,辦學團體的代表一定比家長及教師更關心學生,更善於管理學校?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質疑家長及教師代表更換可能會改變學校價值觀及不方便管理,這是站不住腳的。
說來說去,部分辦學團體堅決將家長及教師代表拒於校董會門外,其動機可能只有一個,擔心辦學團體被架空。但正如前面所說,在辦學團體佔校董會六成代表、並可委任校監及推薦校長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辦學團體被架空的問題,反而令人質疑反對《校本條例》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私利,而非純粹為學生着想。易言之,如果各方真心誠意以學生福祉為依歸,那麼一切難題都可迎刃而解。
符合時代潮流、得到主流民意支持的《校本條例》,竟然舉步維艱,而儘管當局委曲求全,對條例修改達數十次之多,迄今仍有約一半學校沒有成立法團校董會,這正是港府無能的表現,無辜的學生,則是這場爭拗的最大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