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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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擬限制商業用途

【本報訊】發展局正草擬公共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規定公共空間要方便公眾到達,並有一定程度綠化;而且要限制商業用途,若有關發展項目已獲額外樓面面積,其公眾休憩空間不許作商業活動,遊行集會則不應受阻撓。

發展局委聘顧問草擬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初步認為要以連繫性、合適性和質素三項原則設計,並分為五類型,各有不同要求,例如臨街的一面要有一定闊度,方便公眾知悉並進入。

管理方面,顧問建議休閒活動毋須申請,除了人流和保安之外,管理公司不應作任何限制。非商業展覽及表演等活動,顧問認為應免費,但要向管理公司申請。對於遊行集會,發展局表示,只要有關團體事先向警方申請,管理公司不應拒絕。

對商業活動則有較多限制,顧問建議商用面積不應多於公共空間一成。若有關發展項目已獲額外樓面面積,例如時代廣場,其公共空間不許作商業活動。

預計六月底公布實施

發展局表示,指引只適用於日後個案,現存公共空間,只會鼓勵發展商遵照指引。顧問正諮詢業界及公眾意見,預計六月底公布及實施。而時代廣場出租公共空間圖利,發展局追討租金的發展,該局指法律行動進行中,不作評論。

發展局又說,在私人發展項目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理據充分,應繼續維持,但明白政策推行多年來出現若干問題,故推出一系列新安排,包括:除非區內公眾休憩空間不足,否則日後不會要求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休憩空間。

住宅項目方面,局方認為不應要求發展商在私人土地提供公眾休憩空間,以免將費用轉嫁小業主。對一些住宅項目要求豁免,不再提供公眾休憩空間,局方認為業主要支付物業租值差額,並要得區議會支持。以港灣豪庭為例,業主立案法團正游說油尖旺區議會支持豁免提供公眾休憩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