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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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意外生 有責不問怎治本

不出事不做事,不死人不做事,業已成為港府施政的陋習,在本港發生連串升降機嚴重事故後,在無數市民飽受驚嚇後,在申訴專員公署狠批機電署「制度鬆散、執法不嚴」後,當局終於亡羊補牢,建議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包括提高註冊工程師及業界工人的資歷要求,並將違例的最高罰款額提升四十倍,由五千元增至二十萬元。

這是一個姍姍來遲的決定,但遲到好過不到,有建議勝於無建議,怕就怕,當局是在強大民意壓力下才虛應故事,草草推出建議,草草立法,一旦事過境遷又故態復萌,將監管升降機安全的大事拋諸腦後,類似的情形大家見得多了。所以,聽其言更應觀其行,即使有關建議最終獲得通過,當局是否有法必依,是否違法必究,還需拭目以待。

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本港現行監管升降機的條例源於上世紀六十年代,距今已足足半個世紀。半個世紀前,香港經濟尚未起飛,大多數市民仍然住在唐樓之中,升降機應該還是稀罕之物,半個世紀後,香港已變成高樓林立的石屎森林,升降機及自動梯數量急升何止百倍,然而,有關條例卻未有與時俱進,足證當局是如何的故步自封,落伍於時代。

機電署昨日不打自招,承認現有條例下本港沒有正式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註冊制度,涉及近五千名工人,當中三千人有足夠的經驗,但學歷未達標。須知道,現在大多數行業都已走向規範化,無論是地產中介、保險經紀還是電工、水喉匠等職業,都要考牌註冊,安裝及維修升降機是一門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關乎公眾安全,有關工人竟然毋須註冊,這簡直是草菅人命。同時,全港現有二百六十名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師,但具專業資格的只有十多人,換言之,九成以上的相關工程師是冒牌的,至少是不專業的,難怪本港升降機事故層出不窮。

更加荒謬的是,按照現行條例,升降機事故的最高懲罰僅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五十年前,五千元無疑是一個大數目,現在的五千元已不知貶值多少倍,與其說這是對違例的處罰,不如說是鼓勵。譬如轟動一時的大埔富善邨墮事故,有關保養承辦商雖然被判違反法例規定,惟最高罰款僅五千元,連法官也感到無可奈何,直言罰款額不合時宜,未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昂坪纜車車廂飛墮事故也曾轟動一時,被判罪成的澳洲營運公司同樣是罰款五千元。

當局建議提高違例罰款額,無疑是一個進步,惟監禁年限仍然維持一年不變,也就是說,即使升降機意外造成人命傷亡,肇事者最多監禁一年,懲罰如此寬鬆,難免會引起爭議。同樣是致人死亡,危險駕駛者的最高懲罰已提高至判刑十年,而升降機意外的肇事者僅判一年,兩者的代價差天共地,這是甚麼道理?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有關罰則是否具備足夠的阻嚇力,有待輿論公評,最令人擔心的還是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令條例形同虛設。知往可以鑑來,過去四年間,本港每年有逾萬部升降機的年檢報告遲交,但機電署總共才發出兩封飭令檢查表格,而且從來沒有一個工程師或承建商受到處分,當局如此「菩薩心腸」,真讓人匪夷所思。「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如果當局繼續敷衍塞責,繼續對違規現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有法等於無法,修例終歸是一場騙人的把戲。

治標更須治本,升降機意外頻生的根源在於制度鬆懈,執法不嚴,但當局僅建議提高工程師及業界工人資歷,卻不整頓機電署,庸官可以繼續濫竽充數,怎麼叫人放心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