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兩度庭內潑尿 婦人候懲

【本報訊】中年婦早前在區域法院向前僱主民事申索工傷賠償時,聲稱不滿法庭屢次駁回其申請,先後兩次在庭內潑尿,除代表前僱主的律師遭殃外,處理案件的區院法官陸啟康亦告「中招」。婦人昨於東區法院承認兩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殘害性物品罪,裁判官直指罪行非常嚴重,將她收押至五月三日,等候其背景、社會服務令、心理及精神科等報告始判刑。庭警即時將她及其私人物品帶入囚室,昨日所見她背囊內亦放有一個膠樽。

被告黃春娣(五十五歲)被控在去年十二月七日及廿一日,分別於區院的四十六號及廿五號庭內,非法及惡意向律師李雄生及法官陸啟康施用尿液,意圖使他們精神受創或惱怒。

被告昨日自行求情時直認做錯,但歸咎是僱主律師作假證供,法官又偏袒等等,更聲稱:「我上訴都係一樣被判敗訴,你哋官官相衞,無理判我敗訴,仲幾次都係咁判,我一氣之下咪咁做(淋尿)囉!」

案件編號:ESCC 151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