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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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集體訴訟的爭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讓訴訟方選出一名能夠代表眾多同類案件的訴訟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而其他成員可享「零成本」優惠打官司。這樣做的好處在於機制達致的裁決,對日後同類案件或申索人都具法律約束力,可避免重複大量同類訴訟,節省司法資源。

司法覆核與集體訴訟很類似,兩者都是由一名訴訟人代表某群體向法院起訴。不同之處是,集體訴訟需有一個具代表性的人物,亦即可能是訴訟案中的受害者;而司法覆核的代表可以是為公眾利益而提出起訴,不一定是直接受影響者。

集體訴訟令到訴訟成本大大降低,維護弱勢社群的利益;惟對於大企業來說,集體訴訟不是好事,因集體訴訟的追溯力和約束力可令企業應接不暇,最後甚至破產收場。

一九九一年,以製造隆胸矽膠模聞名的美國道科寧公司(Dow Corning),因產品被發現對人體有害,遭使用者向法院提出控訴,道科寧被判敗訴,需賠償二百多萬美元;其後法院接受一系列相關控訴,一九九八年,道科寧向十七萬位使用者賠償約三十二億美元,最終申請破產保護,至二○○四年才結束。

集體訴訟亦時見於藥廠、對環境產生污染的企業和工廠及食品行業,由於此類企業的行為涉及人體健康,且受眾極多,企業要是輸掉案子,日後面對的控訴將多不勝數。如果有苦主因三聚氰胺告上法庭而勝訴,恐怕香港沒有食品公司可幸免於官司之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