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訴庭昨頒發的判決書透露,現年四十一歲的邱達文(下簡稱邱),於八五年在英國讀預科時認識正在當地攻讀音樂學位的女上訴人,兩人很快成為情侶,女方搬入邱家在倫敦的物業與邱同居。邱八八年入讀劍橋大學時,女方剛取得學位,惟她為留在上述物業照顧兩人視為「子女」的兩頭狗,決定放棄攻讀項士學位。
分居期間被指婚外情
邱於九三年已送戒指給女方,兩人於九二至九五年間更兩度預訂結婚場地,及後均取消。兩人關係後來斷斷續續,至九七年九月終在拉斯維加斯註冊結婚,但註冊前一晚仍有吵架。女方其後搬入邱家在荃灣的大宅,沒有工作,陪家姑、姑奶和丈夫度日。
兩人婚後三年時有爭執,女方於二○○○年回馬來西亞為護照續期,但無回港,兩人開始分居,邱在該段時間被指有一段短暫婚外情。邱○四年建議與女方在關島辦離婚,但女方翌年來港提出離婚訴訟。家事法庭於○七年二月頒發離婚令,同年七月判邱要付七百八十萬元贍養費給女方。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分別低估和高估男女雙方財產。首先,女方指邱家生意價值逾十七億元,邱對此無異議;上訴庭又指,邱達文未如實申報財產,原審指他只有三千五百萬元財產是錯誤的,若計算部分家族公司或家人給他的借貸,其財產估計逾一億元。另外,女方表面看來有一百八十萬元財產,但實際其實只有數十萬元。
計及婚前同居十多年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兩人婚姻關係短暫,表面是正確的,但現今婚前同居普遍,兩人其實已經一起十多年。另一方面,女方原立志成為鋼琴演奏家,但自與邱一起,便打算過一世無憂的少奶奶生活,為邱放棄志願,甚至因為邱不喜歡電影業而放棄為電影作曲,女方現年四十三歲,只能教琴賺錢,收入不會豐厚,原審法官卻沒有充分和正確考慮這些因素。
上訴庭決定將邱達文拿出來分配給女方的財產基數訂為九千五百萬元,裁定女方可分得其中約四成,判女方可獲三千七百五十萬元;女方早前已收到百多萬元,邱要在廿八日內將餘款支付女方。
案件編號:CACV 33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