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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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司法仁慈 奪命車禍不止

旺角鬧市前晚發生奪命車禍,一輛小巴在轉彎時與一輛巴士相撞,再衝上行人道,正在路邊候車的市民躲避不及,如人肉保齡球般倒下,釀成二死八傷慘劇。那血肉橫飛的場面,恍如經過一場殺戮,令人觸目驚心。

警方事後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拘捕肇事小巴司機,案件的是非曲直有待當局調查。但有交通關注組織表示,旺角道路設計欠佳,彎位狹窄,而且車禍現場沒有交通燈,司機經常因搶線而肇禍。亦有區議員指出,在夜晚地鐵停駛後,現場人多車多,曾要求當局改善巴士站安排等,惜多年來未有回音。由此可見,交通設計有缺陷,當局遲遲不改善,可能是造成車禍的原因之一。

當然,發生這麼大的車禍,原因可能不止一個,從過往所見,嚴重車禍往往與司機的駕駛態度有關。據了解,肇事小巴所行走的旺角至落馬洲線路,向以「全程高速、三十分鐘到站」作標榜,而根據正常的行車速度,全程至少要四十五分鐘。

事實上,小巴超速問題由來已久,尤其是通宵小巴,超速問題更加嚴重,因此有「亡命小巴」之稱,有過相關經歷的市民無不心驚肉跳。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警方共接獲一百六十七宗有關交通工具超速的投訴,當中六十九宗涉及小巴。另有數據顯示,自二○○五年至二○○七年,涉及小巴的交通事故平均每年發生一千一百宗。在這些冰冷的數據背後,都有鮮血四濺的慘劇、家破人亡的悲傷。

無奈當局對亡命小巴現象長期視而不見、見而不理,甚至以「舉證困難」為由聽之任之。其實,在現代科技手段下,要檢舉超速可謂易如反掌,所謂「舉證困難」不過是卸責的藉口。再說,如果當局拿出放蛇掃黃的手段,派遣執法人員攜攝錄機乘坐亡命小巴,隨時可以錄下證據,是不為也,非不能也。說穿了,亡命小巴大都在深夜奔馳,而執法人員個個身嬌肉貴,此時好夢正酣,根本不願意為了市民的安危而冒生命危險去收集證據。

去年十一月,運輸署、警方等部門曾煞有介事地推出「公共小巴道路安全駕駛計劃」,呼籲乘客舉報超速小巴。不少熱心市民信以為真,主動向警方交通熱線舉報,想不到職員竟要求舉報者親自到警署「落口供」。須知市民大多為口奔馳,分身不暇,當局要求市民親赴警署提供證據,並可能隨時要上庭作證,根本是強人所難。可見,當局表面上呼籲市民積極舉報,實則以繁複的程序阻嚇市民投訴,以此製造交通安全大有改善的假象。

當局對超速問題打擊不力,執法不嚴,無疑助長了瘋狂飆車行為。更不堪的是,即使司機超速闖出大禍,司法判決往往太輕,同樣起不到阻嚇作用。舉一個典型的例子,二○○三年屯門發生香港史上最嚴重的車禍,奪走二十一條人命,肇事司機僅被判刑十八個月。司機後來上訴,更獲減刑至五個月,一時輿論嘩然。

在民意壓力下,港府去年曾修改有關條例,加重危險駕駛的罰則,然而,近日一宗撞死人案件宣判,無牌兼駕駛光頭胎貨車司機僅判罰款八千元。一條生命與八千元畫上等號,律政司竟然拒絕上訴,司法當局容忍危險駕駛,對肇事者人道,乃是對市民的殘忍。在今次旺角車禍後,有死者的家屬批評政府執法過於寬鬆,以致意外頻生,這確是一語中的。

表面繁華的香港,其實是陷阱處處,不僅公共交通工具如市虎隨時噬人性命,塌樹也可以殺人,塌閘可以殺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殺人。難為港府自詡香港是安全城市,惟對市民而言,根本不知安全兩字從何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