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保護動物法例嚴重不足,導致近年發生多宗殘酷虐待動物案件。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列明放生、施放毒藥,以及做剪尾、剪耳等不必要手術均屬於殘酷對待動物,並大幅增加罰則,一經定罪或被終身禁止飼養動物,但當局要待下一屆立法會會期才提交修例草案,議員狠批政府「龜速」修例,質疑當局無決心解決社會問題。
近年本地屢現發生虐待動物案件,包括去年情人節深井有近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拋下,造成18隻動物死亡,但律政司竟「放生」涉事人。上月初數碼港亦再發生毒狗案,而且有市民胡亂在大埔碗窰路溪澗放生烏龜,導致不少烏龜死亡或受傷。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保安局、漁農自然護理署及警務處提供立法會的文件顯示,以去年截至9月底,警務處及漁護署共接獲199宗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調查後發現當中超過60%個案實為噪音及氣味滋擾個案,或沒有涉及人類殘酷對待動物的證據。當中只有12人被檢控,監禁期由14日至8個月不等。
當局指,現行法例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而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作為「殘酷對待動物」定義的基本原則,建議修例明確指出將動物遺棄以致其受到不必要痛苦,例如在不合適環境中放生;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對動物施放毒藥;或及向動物施行不必要手術,如剪尾、剪耳和去爪等,均屬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同時列明動物的福利需涵蓋適當營養飲食、合適的居住環境及免受傷害等。
現時殘酷對待動物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為加強阻嚇,當局建議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刑罰應較現水平大幅增加,並授權法院在指定期間或永久取消被定罪人飼養動物的資格,以及剝奪其對仍在飼養中動物的擁有權,剝奪資格令亦可禁止被定罪人士與他人一同飼養動物或處理動物。
立法會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克勤形容,現時虐待動物的手法愈趨變態及兇殘,法庭亦未有判處最高刑罰,他斥漁護署及食衞局未有認真處理放生問題。他對政府「龜速」修例工作大感失望,狠批政府未有重視虐待動物的問題,他認為部門要加強執法,並建議虐待動物者需接受強制心理治療,以免未來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