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亂象無日無之,崇洋媚外咎由自取。律政司曾數次委託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出任案件主控,聘外援費用不菲,肥水流別人田,早已惹來質疑。前年8‧18非法集結案涉及大漢奸黎智英,性質敏感,將於2月16日開審,這位洋大狀再受聘為主控官,今次不但本地反對聲音更烈,在英國法律界亦引起爭議,律政司備受壓力,昨日宣布臨陣換帥,委聘另一名律師接手該案。
律政司在聲明指有不斷來自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David Perry對有關壓力及豁免強制檢疫的安排表示關注,不少為針對性攻擊,英國外相藍韜文上綱上線,嚴厲斥責「唯利是圖,良心如何過意得去」,英國前司法大臣范克林亦指「必須退出此案,因為不能維持那角色又同時符合英國價值」。眾所周知,案件涉及民主派人士,特別是「受保護動物」黎智英,外國勢力如獵犬聞到血腥味,紛紛張牙舞爪,企圖干預本港司法,司馬昭之心,昭然若揭。法庭審案最重要中立,不能受到外間干預,法律界名言「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這宗案件未審已經有外力攪局,滿城風雨驚海外,如何能說服大眾這是一場公平審訊?
還有不足一個月便開審,臨急更換主控,或多或少影響案件準備。歸根究柢,都是律政司不重用本地薑,盲目迷信外援惹的禍。回歸逾23年,司法本地化乃是天經地義,律政司理應帶頭實行,可是實情是陽奉陰違,反而開倒車,每有所謂特大或敏感案件,經常慷納稅人之慨,高價聘用外國大狀,所持理由不外乎是「人手不足」或「不容有失」。這兩個「不」其實都不成理由,人手短缺不是一朝一夕,老早便要補充,為何每每臨急才抱洋人腳?如果說律政司內部人手缺乏經驗,不讓他們親身上場,又如何吸收經驗?古往今來,有哪一個將帥未吃過敗仗?紙上談兵,沒有實際沙場試煉,永遠訓練不到人才。再者,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遠至英倫都肯飛來香港,這筆錢找本地重炮手,又豈會沒人可用?大律師公會老早已經反對聘用David Perry,指本地有足夠大律師,可以不假外求,但高等法院不為所動,執意批准律政司申請外聘。
由此可見,法官才是主宰一宗案件生殺大權,要判刑或放生,在其一念之間,無論律師如何滔滔雄辯,只要法官持不同意見,都是徒勞無功。主控官責任是把案件證據盡數鋪陳,有受過專業訓練不難做到,問題是坐在法官席上的人如何看待證供,許多時控方已經達致表面證供成立,但法庭最終判決罪名不成立,例如黎智英刑恐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案,有圖有片有人證,表證成立,但黎智英竟獲判無罪,全城嘩然。今次8‧18非法集結案,並非涉及《港區國安法》,單純一件聚眾示威事件,9名被告未獲警方發給不反對通知書,是鐵一般的事實,眾目睽睽集結遊行,同樣有相有片,證據確鑿,以案論案並非太複雜,在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團,最大變數還是判案的法官。
法官立場偏頗,黃藍混雜,警察拉人,司法放人,近來成為大眾關注議題,投訴激增,尤其是反修例及國安法案件,有些判詞或判決引發爭議,像黎智英多案纏身,竟獲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批准保釋,被指匪夷所思。大眾把注意力集中在主控,是否有點捉錯用神,本末倒置?一宗毫無證據的冤案,任憑最強主控都難入罪,但若審案的「閉着眼睛」作判決,怎樣荒謬的事都會發生,大家又不是未見過。《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黃官亂港,破壞司法制度,將會加速把部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交給內地法院審訊,到時本地司法界別要說內地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中央豈能容司法亂港!
David Perry已表示即使沒有他,案件亦可繼續進行審訊,律政司已委聘一名本地律師如期處理案件的檢控工作,證明該案「非外援不可」只是部分人砌詞藉口。不過律政司必須慎選主控,因為法律界黃絲充斥,甚至部分資深大狀都走向極端,若錯誤聘用無間道,等於間接放人,之前律政司多宗反修例案件檢控甩漏,難道純屬巧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表示,律政司必須盡最大能力抵抗壓力,不受影響。此話出自她口中,倍感諷刺。其實律政司戀殖崇洋陋習,惹來風風雨雨,司長領導無方,應負最大責任。律政司3年來經歷鄭若驊之亂,30多名律師離職,包括4個身居要職的高官都跳船,鄭若驊才是最應該被撤換的人員。
中國人當家作主地方,竟然法官戴金色假髮,檢控漢奸的是紅鬚綠眼的洋人,兼且來自死心不息的舊宗主國,實在是一國兩制一大諷刺。若果因為臨陣易帥,而令漢奸脫罪,更會是香港司法史上一個最大污點。本報「正論」及專欄早已力陳司法改革刻不容緩,全華班應盡快實行,才能夠撇除不必要的爭議,亦是重建司法信心必行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