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 特首選委 屬公職人員 須優先按國安法宣誓效忠

【本報訊】《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居民參選或就任公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條文並無列明何謂「公職人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早表示,區議員及特首選委均應被視為「公職人員」,須優先依法宣誓。另外,政府將於本月內安排全體18萬公務員宣誓,當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將要求全體現職公務員一次過宣誓或簽署聲明,若拒絕宣誓則有可能按機制展開行動終止聘用。

公務員若拒宣誓 或終止聘用

特首昨再被問及外間關注區議員等宣誓安排時,指《基本法》第104條就宣誓的適用範圍較窄,但《港區國安法》的宣誓要求較闊,其中第6條規定本港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按常理而言,區議員是政治體制內的重要組織成員,而特首選委更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故認為兩者均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按《港區國安法》宣誓。她又強調,當局會盡快將有關修訂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另一方面,公務員事務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當局經諮詢職方和委員會後,決定要求全體現職公務員一次過宣誓或簽署聲明,若拒絕宣誓則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會否效忠特區和具備公務員的基本責任感及承擔,有可能按機制展開行動終止聘用。至於違反誓言者,會按公務員規則和規例處理,惟強調宣誓或簽署聲明不會影響公務員在工作中提出意見。

僅半數首長級官員申延遲退休

在公務員延遲退休年齡方面,當局提交的另一文件指,截至去年9月16日,在168名合資格的首長級人員中,僅88人選擇延遲退休,只佔52%;紀律部隊人員的申請則有1.8萬宗,佔合資格人士89%;總薪級表中的公務員有3.3萬人合資格,最終有2.6萬人申請延遲退休,佔79%。政府早前延遲於2015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退休年齡,文職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5歲,紀律部隊為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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