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入稟追討約8,000萬元的投資分成案,剛於上周四(17日)審結,法官考慮不足一星期,於昨天頒判詞,裁定于文鳳敗訴及要支付周星馳的訟費。法官裁定,周星馳沒有與于文鳳訂立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投資所得利潤的10%分給她。至於佔今次申索份額最多的「天比高」12號屋,法官也信納周的說法,裁定該宗發展計劃並非由于文鳳促成,而周星馳從買地開始,已決定在項目建成後預留作自住,所以就算有所謂分成協議,12號屋並不屬投資,況且它並未出售,根本無利潤可以計算。
于文鳳和周星馳昨天都沒有親自到法院。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取得判詞時向記者表示,周星馳在事件中角色被動,希望可藉今次判決為事件畫上句號。他並代表周星馳祝願香港市民聖誕快樂。
法官形容于文鳳作供冷靜沉着,說話直截了當,相信她是盡力說出事實,但她的證供對其供詞作出補充,有部分的準確性與可靠程度卻成疑。至於周星馳,法官亦指他是誠實,但覺得他除了鍾愛的電影事業外,在其他範疇就未必對細節上心。
法官表示,周星馳和于文鳳於1997至1998年開始拍拖,至2010年中分手,兩人初時關係仍然良好。法官相信周星馳所稱,他在2010年7月知道于文鳳有新歡仍為她高興,雙方關係到2011年才轉壞。法官引用這時期雙方的短訊紀錄,指于文鳳開始表示要取回「應得一份」,周星馳就回應表示萬事有商量。法官直言于文鳳的語氣並不友善,甚至對周星馳在書面供詞形容有關內容「具威嚇性」表示理解。此外,這時期于文鳳正在12號屋暫住,期間自行換鎖,及召喚保安員駐守,是試圖向周星馳施壓,連于文鳳現在亦同意她當時某些做法並不恰當。
就于文鳳所指的分成協議,法官指她曾提出不同說法,起初指是於2002年4月簽署首份顧問協議時口頭訂立,其後改稱是2002至2003年初,再收窄至2002年聖誕前後,她到法庭作供時,指周星馳擬送單車做聖誕禮物、確定在聖誕前訂立,使她的可靠性存疑。
法官亦指,她在協議中「賺錢有得分,蝕錢不上身」,以商業協議標準衡量並不合理。法官因此接納周星馳的說法,周星馳是因兩人的情侶關係,才讓于文鳳處理其投資,而承諾分成只是他們某日飯後所說的情話,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合約。
關於投資「天比高」,法官亦接納周星馳稱他已覬覦多年毗鄰的地段,早已計劃在那裏建築他的夢想大屋居住。而于文鳳指周星馳在中標後心大心細,一度想撻訂的說法,卻不被法官接納。法官更列舉財務數據,指周星馳自住的12號屋,設計裝修費高達4,155萬元,是被用作示範單位的16號屋的3.6倍。單是廚房設備已耗資122萬元,可見地位與其他屋宇不同。法官因此裁定周星馳並無意售賣12號屋。案件編號:HCA 1584/2012, H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