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聖誕節網民在多區發起示威活動,一名技工被指當晚在九龍灣德福廣場蓄意撞一名警署警長的肩膊,他否認襲警罪,聲稱是事主碰撞他在先,之後更大叫襲警,質疑事主「賊喊捉賊」。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梁少玲昨天在觀塘法院裁決,指現瑒片段顯示事主在法庭未有說出事實真相,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24歲被告黃浩峰被控於去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店舖外,襲擊警署警長張基耀。張早前供稱,當晚他與隊員在德福廣場執行職務準備離開之際,被告突然迎面用手臂撞他的肩膊,因力度頗大,令張打橫移動了一步,同袍見狀遂拘捕被告。
惟裁判官昨天裁決時指,張的證供明顯與呈堂新聞片段不脗合,片段顯示被告根本沒有踏前一步,反而是張用腳踩被告的腳在先,張之後再撞被告的肩膊。張早前在法庭看過有關片段後,仍堅稱與被告沒有相關的身體接觸,令法庭質疑張未有說出當晚的事實真相,法庭因此拒絕接納其證供。至於片段顯示被告的手當時曾有所動作,疑似曾出手推撞張。裁判官認為不能排除這是被告被張撞到後的自然反應,才意外碰撞到張,故判被告無罪。案件編號:KTCC 10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