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售賣未註冊藥物 可判囚兩年

代客購買未在本港註冊而含有藥劑成分的藥物,隨時犯法!警方及衞生署近日在尖沙咀美容院掃蕩了大批日本藥物,懷疑藥物並非自用,有律師指,非法銷售未註冊藥物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警方及衞生署日前聯合行動,在尖沙咀一間美容院內,搜獲懷疑第一部毒藥的危險藥物,同時在店內檢獲大批來自日本的止痛藥、感冒藥及眼藥水,而該批日本藥物未有在香港註冊,已經檢走作進一步調查。

帶貨買家或同觸犯法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代理同樣屬於購買的一種,入口前代理商應就藥物向衞生署進行化驗並註冊,「帶貨、賣家、公司、職員同買家都有機會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藥物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市面售賣。任何人非法管有及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第一部毒藥,不論來源地,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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