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姊弟戀虐打案 控方:男事主淪愛情囚徒

保險女經紀涉嫌虐打較她年輕七歲的姊弟戀男友一案,控辯雙方昨天在區院結案陳詞。控方強調欠缺戀愛經驗的男事主選擇忍受,最後換來更多的暴力對待,直指男事主是這段毒性關係的「愛情囚徒」。惟辯方質疑擁一級榮譽學位的男事主,是否沒有能力求助及保護自己,又指控方未能證明男事主的傷勢是由被告所造成。法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把案件押後至九月廿五日裁決,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被告麥凱晴(卅九歲)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四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她於一八年五月至八月,在跑馬地某大廈襲擊及傷害X。

控方陳詞指,X在卅歲時才與被告展開他人生中的初戀,X為被告付出無條件的愛,並相信被告會是他日後的妻子,但X在這段關係中受被告主宰,遭持續暴力施虐,X被愛囚禁。此外,由於X沒有經驗應對這種情況,所以他選擇忍耐,最後招致更多的施暴。

質疑被告證供多處有矛盾

雖然被告於早前自辯時否認施襲,又稱X的傷勢是X自己造成,但控方昨天指被告的證供多處出現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質疑被告口說愛及關心X,但不曾替X尋求協助,而任何關心另一方的人,見另一方做出自殘的行為,理應會替另一方召援。控方指被告的證言並不可信,重申X的證供清晰、具說服力及一致。

辯方反指事主反應不合理

辯方陳詞則表示,這宗案件是一對一的指控,X是擁有一級榮譽學位和頭腦聰慧的人,故質疑X是否無法應對或保護自己。辯方又舉例指,X聲稱遭被告弄傷下體,但事隔不久卻與她一起到日本餐廳用膳,質疑X的反應不合理。辯方更直指X並非可靠的證人,更指X稱遭咬傷等,並無醫學證據支持。

控辯雙方醫生報告不相同

辯方曾在去年替X索取一份精神報告,指X有壓力問題,醫生觀看有關傷勢照片後,認為其傷勢或由他自殘所致。控方則反駁稱,撰寫該份報告的醫生根本未見過X,未能支持報告中的意見,不具證據價值,反而有另一份由醫生直接對X進行評估的報告,顯示X沒有自殘傾向。案件編號:DCCC 11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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