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就《港區國安法》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特首林鄭月娥遲遲沒有按《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港區國安法,而且部分內容違反《基本法》,認為林鄭違反「擁護《基本法》」的就職誓言。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指郭提出的司法覆核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他的許可申請。
法官指,郭的申請是基於一個沒有證據支持的假定,即若香港政府按照《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人大常委會便不會訂立《港區國安法》;而且香港政府何時按廿三條立法屬政府的決定,並不受司法覆核監管。
法官又指,郭沒有清楚指出港區國安法哪一條條文違反了《基本法》及如何違反,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時是不會作出空泛的討論及裁決。何況在欠缺實質案件或明確事實背景時,法庭必須小心謹慎地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尤其是《基本法》與《港區國安法》的相互關係是重大的憲法問題,法庭判決或導致影響深遠的後果。
郭卓堅昨親自到庭領取判詞,並指是次是對法院處理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考牌」。他又說明知今次一定會敗訴,提出申請只是想告知其他人「香港(人)係有做嘢嘅」。
案件編號:HCAL 14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