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星美文化違《公司例》罰款萬五

【本報訊】上市公司星美文化旅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星美文化),於去年七月更換公司秘書,惟事隔近三個月才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超出規定的一個月期限。星美文化因違反《公司條例》而遭票控,該公司昨派代表到東區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按《公司條例》規定,如註冊非香港公司出現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事更改,該公司須在出現更改日期後的一個月內,將載有該項更改詳情的申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更換公司秘書 逾期未呈報

案情指,星美文化於開曼群島成立,及後遷冊至百慕達,它是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去年七月三十日,阮國權辭任星美文化的公司秘書,職務由陸志成接替。但被告公司延至去年十月廿二日才向處方呈交有關更改的申報表,塞責五十二天。

控方指,上市公司觸犯相關法例,若初犯及認罪,一般被判罰款一萬二千至三萬五千元。裁判官考慮星美文化屬初犯,遂判它罰款一萬五千元,並批准它於十四日內繳交罰款。

據星美文化的公司網頁,它的主要業務範圍為電影、電視、新媒體及廣告的投資製作,以及藝人經紀業務。而星美文化的大股東,是由商人覃輝為主要股東的星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案件編號:ESS 444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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