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於去年七月八日,用「大聲公」推一名警長的長盾,及用在一名警司耳邊高聲說話,令警司聽力受損。他受審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遭判一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申請覆核,認為應該判監,九龍城法院裁判官聽罷陳詞後,指區並非預謀犯案,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兼要控方支付訟費。
三十二歲的被告區諾軒,被控於當日約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先後襲擊警長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控方形容襲警是嚴重罪行,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慣常刑罰是即時監禁。
而本案更涉及兩名不同警員,其中警司高振邦事後聽力更曾受損,案情嚴重,即使被告初犯,都不足以偏離判刑慣例。
辯方反駁稱,區諾軒當時沒有任何動作襲擊警員身體,雖然警司聽力曾受損,但當時「大聲公」和警司耳朵仍有段距離,案件並非最嚴重,又重申社服令不能被視為溫和的判刑選項。案件編號:KCCC 25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