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大媽默許當眾抽水 猥褻行為最高囚7年

昔日的大媽歌舞團化整為零,轉型變身「出租女友」或「公園啤酒妹」,專向公園內的年長男士拋眉弄眼,大送秋波,默許對方「抽水」,從而藉詞索取金錢。有法律界人士指,於公眾地方進行猥褻或不雅行為,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引起不良觀感足以犯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該批大媽若在公園內與男子有親密的行為,如「攬攬錫錫」、觸碰性器官等,超出大眾的道德底線,有機會觸犯普通法下的「有違公德的行為」。他解釋,即使不涉及猥褻行為,但由於公園是孩童、婦孺出入的公眾場所,大媽的行為或會引起不良觀感,足以構成犯罪。

另外於公園內販賣水和啤酒,理論上可構成「無牌售賣酒類飲品」。但他指若該批大媽並非明碼實價,一買一賣,而是表面上一個遞出酒精飲品,對方給予利是或小量金錢回禮,未必能夠入罪。他指,必須依靠執法人員放蛇,證明有人有販賣酒精飲品才有足夠證據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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