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加強宣傳教育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彈奏樂器、操作器具、唱歌等發出聲響,而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但康文署引用條文作出檢控時,必須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否則該署職員無法作出執法行動。該署建議就條例作簡單修訂,以「人」取代條例中「使用遊樂場地的人」,使場地人員及附近居民等受到噪音騷擾,均可出面指證。
議員柯創盛認為必須適時檢討或修訂過時的法例,而加強人手執法和宣傳教育同樣重要。「唔係單靠修改咗條法例就解決到問題」,他認為康文署需調配足夠人手執法,否則法例只會淪為「冇牙老虎」。另外亦要加強宣傳警告,教育市民清楚了解甚麼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