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康署研修例增阻嚇 議員促調人手執法

屯門、沙田和土瓜灣等地區公園曾多次有大媽歌舞團進駐表演,大媽收取豐厚打賞,對附近街坊卻造成噪音滋擾。但過去康文署在屯門公園只有零星成功檢控的個案。雖然有條例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行為,但檢控必須有第三方擔任控方證人,令舉證困難重重,該署正研究修訂規例,加強執法的靈活性和阻嚇力。

倡加強宣傳教育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彈奏樂器、操作器具、唱歌等發出聲響,而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但康文署引用條文作出檢控時,必須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願意擔任控方證人,否則該署職員無法作出執法行動。該署建議就條例作簡單修訂,以「人」取代條例中「使用遊樂場地的人」,使場地人員及附近居民等受到噪音騷擾,均可出面指證。

議員柯創盛認為必須適時檢討或修訂過時的法例,而加強人手執法和宣傳教育同樣重要。「唔係單靠修改咗條法例就解決到問題」,他認為康文署需調配足夠人手執法,否則法例只會淪為「冇牙老虎」。另外亦要加強宣傳警告,教育市民清楚了解甚麼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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