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再認衰 指中聯辦非根據基本法廿二條設立

【本報訊】港府於周日(19日)先後兩度「跪低」澄清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在本港設立機構,惹來外界質疑港府內部有人存心與中央對着幹,為反對派提供政治彈藥,反中亂港。港府昨晚再度發新聞稿認衰,指事件引起混亂,承認在上周六(18日)首篇新聞稿回應傳媒對兩辦言論的查詢,當中提及中聯辦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在本港設立機構,有關陳述與事實不符,故及後發新聞稿解釋。港府亦解釋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聶德權致歉 稱訊息混亂致誤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晚對有關訊息混亂及產生誤解致歉,並發新聞稿解釋,指上周六下午發出第一篇新聞稿,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由於新聞稿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故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及至周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

當局又解釋,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至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故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港事務

當局強調,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有行政會議成員對港府短時間內多次更改中聯辦地位的說法「非常令人失望」,認為當局應釐清後才發聲明。

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分別批評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公民黨郭榮鏗「拉布」,圖「政治攬炒」,有違議員宣誓誓言,更可能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事後反對派對兩辦的角色大造文章。梁美芬指,社會不應集中討論《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而是民主派的行為,包括表明於九月立法會換屆後一旦取得過半席位,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及癱瘓議會,屬於違反一國兩制,迫使中央行使以往認為不需要行使的權力,中央政府負責港澳的部門一定要發聲。議員蔣麗芸認為中聯辦只是提意見,若有人認為關心等如干預,就是心存港獨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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