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於十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俗稱《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引發多宗司法覆核訴訟。高院原訟庭罕有地安排兩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並於昨頒下判決書,裁定《緊急法》授權特首會同行會在僅出現「危害公安」情況作為立緊急規例的依據,是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不屬非法集結的情況下蒙面,亦屬對個人自由作出不合比例的限制,同屬違憲。法庭押後至明日聽取律師陳詞,再決定合適判令。政府發言人回應指,法庭未作出任何命令,由於案件尚在進行,政府現階段不宜作出評論。警方則表示會暫停禁蒙面法執法。
判決書指《緊急法》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制訂緊急規例,名義上雖屬附屬法例,但實際性質卻與正式法例無異。況且《緊急法》賦予特首極大權力,可訂立其認為符合公眾利益規例,範圍並無限制,有關規例可判違反者終身監禁,更可修改或廢除正式法例,當中提到的「危害公安」情況,定義亦十分模糊和廣闊。立法會雖有權在規例實行後加以審核,但只有特首本人可將規例廢除。因此《緊急法》恍如將特首變成另一個立法機關,與《基本法》中涉及特首、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職權的規定相違背。
判決書亦提及,今次特首是引用《緊急法》中「危害公安」作為立例依據,不涉《緊急法》另一依據「緊急情況」,原訟庭因此不就「緊急情況」作為立例依據有否違憲作裁斷。
至於《禁蒙面法》雖原訟庭同意,鑑於目前形勢,政府訂立《禁蒙面法》是有其正當社會目的,而所定規例亦與達到有關目的有合理關連,但原訟庭裁定規例對公民權利的限制不合乎比例。例如,因有參與者未遵守條件而令集會變成未經批准的集結、或者按《公安條例》合法進行的集會遊行,對於該些向來和平有序的集會來說,禁蒙面的規定便超出合理比例,屬於違憲。此外,禁蒙面法授權警察可要求蒙面者除去蒙面裝備,拒絕除去者可被罰款判監的規定,亦是超過合理比例,因此亦屬違憲。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昨在記者會中表示,現時開始會暫停有關禁蒙面法的執法,直到有新進展時才作跟進。他又指由十月至今只有三宗案件單純涉及禁蒙面,當中只有一人被落案控告,且未到審訊階段。警方會再與律政司作商討。
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昨午召開會議,因應原訟庭判決,多名民主派議員認為應立即解散小組委員會。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人權)樂逢源在會上表示,一般來說如有法例被判違憲,政府便不會根據被判違憲的法例去執法。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則表示,需要時間研究判決書和徵詢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HCAL 2945,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