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盡快訂立禁蒙面法

近兩個多月以來,示威暴徒往往都會以口罩、頭盔、眼罩來掩蓋其面貌,這樣的手段不僅壯大了他們膽量,使其做出更加激進的暴力行為,同時亦令警方在搜證及提出檢控方面造成較大的困難,從而令暴徒們逃避刑責。對於大批示威者都佩戴口罩,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認為:「所有人戴口罩是為了甚麼?就是想違法之後無人認出。」

有心理學研究報告指出,一個人在蒙面隱藏身份之後,往往會傾向做出更激烈的行為。因此,自二○一四年違法「佔中」後,筆者首先在立法會向特區政府建議要引入「禁蒙面法」,從而加強阻嚇力及協助警方搜證和執法,以免有人自恃蒙面可以掩飾身份,肆無忌憚地使用暴力。

事實上,全球已經有多個國家或地區早就立法通過「禁蒙面法」,例如德國、瑞士、挪威、瑞典、加拿大、西班牙、俄羅斯等國以及美國十多個州份,都已設立相關法例,禁止示威者在遊行示威期間蒙面。

去年十一月法國爆發「黃背心」抗議運動,巴黎的暴力示威升級之後,出現了名為「破壞者」(Casseur)的職業暴力分子,他們會預先戴上面具、頭盔等裝備,在遊行中進行打砸搶燒的暴力行動,並與部分「黃背心」示威者一同向軍警展開暴力衝突。對此,今年初法國通過了較為嚴厲的法律,示威者如果佩戴面罩,最高可判監一年和罰款一萬五千歐元。

近期,在德國科隆一個「愛國護港」集會上,一名用黑色面罩包裹頭部的「港獨」分子走向集會場地,企圖製造混亂。然而,德國法律是不允許遊行示威時佩戴面具面罩的,隨即兩名德國員警要求該人摘下面罩,該「港獨」分子只能乖乖照做。

因此,香港應該倣效其他國家及地區,盡快訂立「禁蒙面法」,相信此舉將有助於遏制極端暴力行為,從而保障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