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佔中」案被判監八個月的黃浩銘,最快可在今年十月三日出獄,但按現行法例,他在二○二四年四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黃已在獄中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三個月的人士在五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條文,指有關條文侵犯了《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港人的被選舉權,要求法庭頒令宣布有關法律條文違憲和屬無效。
三十歲的申請人黃浩銘,把律政司司長列為答辯人。在「佔中」案中,黃於今年四月被判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和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被判監八個月。另外,在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示威案中,黃於一五年十二月因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三個月九日。最後,黃因為在一四年佔領行動時在旺角阻止執達主任清場,於去年一月因藐視法庭被判監四個月十五日。上述三宗案件的監禁刑期均超過三個月。
黃認為,禁止被判監逾三個月的人士在五年內參選的規定,根本做不到政府所稱的目的,即保障市民對議會信心之目的。他引用一名法官在一宗本地選舉案例的評語,指誰適合擔任公職應由選民決定。此外,黃質疑有關規定僅以刑期長度作界線,不考慮所涉罪行嚴重性,亦是欠缺理性,五年「禁賽期」亦太嚴苛,是對參選權利作不合比例的限制,並會在某些情況下造成不合理的結果。
案件編號:HCAL 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