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新訂「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兩條罪的細節未夠清晰,將來或有爭辯空間,市民有機會誤墮法網,例如男士們在酒吧打量及拍攝衣着性感的啤酒女郎,隨時被指干犯「窺淫罪」;女明星在首影禮等公眾場合走光露底,攝影師若拍下照片,亦有機會被指涉「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除非能證明涉事女明星刻意走光,默許傳媒拍攝並刊登照片。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爭辯空間,以女明星露底為例,女明星明知有大批傳媒聚集影相,但刻意不穿「打底褲」,有意無意間露出裙底春光,此情況與陌生男子緊隨女子在扶手電梯用手機拍攝露底照明顯有別,攝影師可用女明星有「implied consent」(默許)作辯護理據。至於的士司機在車廂內拍攝乘客親熱會否干犯「窺淫罪」,龔靜儀指較難證明司機有性目的,入罪與否需視乎具體證據。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法改會報告內容尚有地方可以作出調整,他舉例指,報告形容「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屬「全面性」條文,但「全面性」的具體細節欠奉,報告「仲有好多優化空間」。不過,陸偉雄強調,報告屬建議性質,並不是真正立法,認為現時推出報告有助加快立法進度,對社會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