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24Uber司機上訴

【本報訊】警方於一七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進行第二波打擊Uber司機涉嫌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有廿八名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三千八百至四千五百元不等。當中廿四人不服定罪裁決,昨向高院提上訴,成為首宗Uber司機的上訴案件。上訴方批評現時法例跟不上科技發展,控方對條例詮釋太闊,誤將Uber司機納入條例規管範圍之內。

官利申女兒曾用Uber

廿四名上訴人昨均沒到庭,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透露,有三名被定罪司機已放棄上訴,另一名擬上訴的司機程紹國於上月離世,因此提上訴的最終只有廿四人。處理今次上訴的法官李運騰笑言,他從未用過Uber叫車,但利申他知道女兒用過Uber叫車,已着女兒不要再用Uber叫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除非獲發公共交通工具牌照或特別車輛的許可證,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

上訴方指,單憑接載過乘客,行程涉及有人付款和酬勞,不足證明Uber司機違法,控方也需證明司機載客之目的是為了取酬。證供顯示,車資是乘客透過信用卡向Uber支付,並非由司機直接收取,車資金額亦是由Uber制訂。就算司機與Uber存在某種合作關係,不代表他們預期收入是直接來自乘客所付的車資。上訴方舉例指,若條例詮釋太闊,則私人司機接載老闆的朋友後獲得報酬,也可能誤墮法網。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規管白牌車的商業行為,Uber司機理應受條例規管。此外,案中有司機被捕後承認他們可從車資跟Uber拿取分成,這足以證明司機其實有載客取酬之意圖。

案件編號:HCMA 381-4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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