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地產經紀去年三月駕駛寶馬房車返家途中,在荃灣梨樹路一個彎位失控衝上行人路,撞倒一名抱着兩歲女兒的少婦,將她左腳軋斷,右腳掌亦因被壓得血肉模糊而須切除,日後需用義肢協助,幸女兒在母親保護下僅受輕傷。涉案廿九歲被告陳曉昇事後被捕,他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案件原定昨天判刑。惟法官聽取辯方進一步求情後,明言案件判監的可能性是「百分之一百」,但需時考慮,將案押後至本月卅日始判刑,被告繼續收押看管。
法官早前替被告陳曉昇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辯方昨在庭上指稱,雖然感化官考慮到輿論等事宜,而不建議被告做社會服務令,但辯方認為被告與感化官之間或存在溝通誤會,重申被告是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
辯方並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中學時已開始做兼職,先後任職冷氣學徒、音響設備技術員等,畢業後默默耕耘,考取地產代理牌照,並努力打拚晉升為高級營業經理。若果被告被判囚,或會被除牌,對被告及家人均造成打擊,希望法庭能再替被告索閱多一份報告以作考慮。
辯方又透露,被告富有同情心,中學時已開始捐錢,更曾每月約捐出一百元,過往十年間累積捐款逾萬元,亦顯示被告並不是犯案後才「臨急抱佛腳」行善。
辯方續指,被告因工作繁忙,案發前正駕車回家拿佣金,可能一時分神及精神不集中致肇禍,認同被告是犯下低級錯誤。惟被告無意傷害他人,意外後亦因「嚇到傻咗」,才呆在當場,並非冷淡對待意外。被告事後已十分自責,知道犯下彌天大禍,更撰信向女事主致歉,而被告日後亦有可能面對民事索償。
法官則表示刑罰有其象徵意義,判刑需反映被告罪責、案件嚴重性及阻嚇作用等,決定不替被告再索取報告,明言判監可能性是「百分之一百」存在,但仍會再作考慮。
案情指,去年三月十九日近中午,被告駕車駛至荃灣梨樹路一個上斜右彎路段時,直衝上行人路,撞倒當時抱着兩歲女兒正在候車的卅六歲事主杜穎楠,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事主被撞倒地後仍緊抱女兒免其受傷,但事主自己的左腳小腿以下即場斷掉,事後在車底尋回,右腳掌亦被壓扁見骨,另外她的盆骨髖骨股骨亦告骨折,雙腳因嚴重受創而需截除,日後要用義肢。而她的女兒僅膝蓋擦傷大腿紅腫,但之後出現情緒行為問題,被診斷出患上創傷後遺症。
案件編號:DCCC 88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