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史上首宗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終於有個了斷,高院昨日頒下判詞,明確指出在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受《基本法》合法傳統權益保障,以私人協約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則屬違憲。這意味港府再無藉口將大量官地留作興建丁屋之用,盡快釋放土地、增加房屋供應已成最大共識。
目前申請建造丁屋主要有三個途徑:若村民本身擁有私人土地,可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在自己土地上興建丁屋;若村民沒有土地,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村民亦可以交出土地換取政府重新批地的批約。有關政策於四十七年前推出,當時港英政府在新界大規模收地發展,惟無法以地賠地,遂向被徵收土地的村民派發換地權益書,容許原居民興建丁屋作為補償。回歸後丁屋政策延續,但隨着土地問題愈演愈烈,丁權逐漸被視為特權,加上「套丁」亂象不絕,觸動部分市民神經,埋下今次官司的伏線。
高院的判決主要針對丁屋政策是否屬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法官以「免費建屋牌照」批地做法約於一九○六年已經出現,故視之為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惟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則不屬此情況,故不受《基本法》保障,但不影響已興建及已獲批興建的丁屋。
提出司法覆核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已表明上訴,鄉議局則感到遺憾,港府亦考慮上訴,無非都是例牌說詞。事實上,丁權之所以爭議不斷,是因為這已變質成部分原居民的牟利工具,有違自住原則,四年前的「套丁案」有十一名原居民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就是冰山一角。在土地供應嚴重短缺、房屋問題成為最大民怨之際,原居民卻可世代坐享丁權,無本生利,自然容易成為眾矢之的,加上政客蓄意挑釁,一些鄉紳惡形惡相,更令城鄉矛盾一發不可收拾。
但說到底,港府無能才是罪魁禍首。過去港府曾多次擺出高姿態,欲收緊丁權來討好主流民意,卻過分高估自己能力,最終弄得灰頭土臉。例如地政總署○四年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提高申請丁屋門檻,惟遭原居民強烈反對,揚言要在七一上街,港府不敵群情洶湧,最終跪低。到了一二年,時任發展局局長的林鄭月娥又提出新界原居民丁權不能永續論,建議以二○二九年為界「截龍」,惟言論一出即遭鄉議局猛烈抨擊,嚇得林鄭急忙轉軚,表明無意「廢丁」。
由此可見,弱勢政府根本無法擺平既得利益者,每次皆無功而還,今次有法庭代勞,不難估計當局表面上言若有憾,實際上樂觀其成。目前預留給原居民興建丁屋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超過九百公頃,相比起曠日持久的「明日大嶼」只能提供一千公頃土地,這些現成土地無疑更該率先發展。而原居民的私人土地已經不多,「丁權無限、土地有限」的問題始終需要解決,林鄭到底是「好打得」還是「好跪得」,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