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未審先聘」個案達3000人

【本報訊】香港電台去年遭審計署踢爆「未審先聘」第II類服務提供者,如獨立承辦者或自僱人士。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顯示,在過去四年,該類服務提供者數量有二千六百至三千名,即較審計時的一千九百廿六名分別多三成五至五成五不等,顯示港台違反程序的情況或比審計時更加嚴重。

第II類服務提供者,是指節目製作方面擔任特定工作的獨立承辦者或自僱人士,例如藝人、節目主持、編劇、翻譯員和技術製作人員。港台自八二年起獲准與相關服務提供者簽訂合約,惟須於聘用前七個工作日提交,經過查核人員審查和根據資料庫所載資料核對申請詳情,才能正式受聘。

不過,去年發布的審計報告發現,港台於一六年二月至去年五月期間的六十五份合約中,六成合約均少於七個工作日,另有兩份合約分別在聘用期開始後廿三日及廿七日才獲批,即相關員工是未獲審批,已為港台提供服務,違反相關程序,審計署促請對方改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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