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海上醉駕藥駕 倡賦權海事處及警員

【本報訊】船長的精神狀態對船隻安全有重大影響,但本港現時並無特定法例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海事處最新建議賦權予海事處及警務人員,在船隻發生碰撞或意外後和突擊檢查船隻期間,要求須履行指定職責人士接受酒精及藥物測試,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測試即屬違法,如測試後證實其體內的酒精濃度超標或含有指明藥物的人士,海事處及警務人員有權拘捕相關人士,建議罰則包括罰款二千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及/或監禁三個月至三年不等,預計二○/二一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擬議法例。

要求職責人士作測試

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其中一名專家證人曾建議,應考慮立法訂明可針對海上醉駕或藥駕隨機抽驗,海事處一五年成立跨部門小組作出審視,認為在本港制訂特定法例以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有其可取之處。海事處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呈交文件,指制訂一套認可的酒精及藥物測試時,會參考海外經驗、最新的測試方法及其效用。

海事處建議擬議法例適用於本港水域內所有船隻,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隻及遠洋船隻。擬議法例將適用於在船隻上須履行由國際海事組織《STCW公約》所訂明的有關船舶安全、船舶保安或保護海洋環境的指定職責的所有船員。這不僅涵蓋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如船長、領港員,亦包括不一定須掌舵但有責任保障乘客安全的船員,如協助乘客上落船或在緊急情況下逃生的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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