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劫銀行判囚 被告上訴得直獲撤罪

【本報訊】回收公司前東主,於一五年六月手持兩瓶天拿水和打火機闖入沙田好運中心一間銀行打劫,把天拿水倒在地上後,叫銀行職員報警。他挾持銀行職員與警方對峙逾一小時,在得悉家人安全後才投降,其後聲稱因無力償還數千萬元的高利貸,被「大耳窿」威逼並擔心家人安全下決定犯案。他原本被判企圖搶劫罪成和監禁十年,但昨上訴得直。上訴庭指,這是一宗受環境所迫而犯法的案件,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錯用了受威脅而犯法的案件才會採用的指示,使陪審團被誤導,因此撤銷原判的定罪和刑罰。

被告稱「大耳窿」威脅傷妻兒

判詞指,案中主要爭議是上訴人劉偉強(四十八歲)辯稱被迫去搶劫,而根據《樣本指引》,針對此類抗辯理由,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是有一套特定指引。被迫搶劫可分為兩類,即「受到威脅」犯案及「因所處環境而被迫」自行犯案,兩者是有不同的指引。「受到威脅」犯案是指,被告人受人威脅、被指令干犯某個特定的罪行,而「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則指,被告人受他人或環境所迫而自行犯上了某個罪行,上訴庭認為本案情況明顯屬後者。

上訴庭指,法官在審理「受到威脅」犯案,才須發出被告是否有機會擺脫威脅的指引。被告聲稱「大耳窿」曾威脅要「搞」劉的妻子及兒子,使他想到去打劫,原審法官李翰良引導陪審團時,針對被告的說法,要求陪審團考慮被告為何不去報警及接兒子放學全家聚在一起。上訴庭認為該指引屬「受到威脅」的指引,故不應發出,陪審團亦極有可能會因該指引而認定上訴人不報警屬不合理。該指引既屬不恰當,又誤導陪審團,令劉的定罪欠穩妥,因此裁定劉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CACC 17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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