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港勞工乏保障團體斥衰過孟加拉

去年十一月發生的青衣旅巴六死車禍,逾三十名上班途中的機場員工飛來橫禍,後續的賠償問題揭示香港勞工法例保障落後。受工傷困擾的英泥廠雜工早前於公司門口滑倒,腰椎塌陷,影響活動能力,惟不被視為工傷,一家三口「手停口停」。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僱員上下班途中遇意外不作工傷論,沉重的醫療負擔及冗長的申索程序令工傷工友身心飽受煎熬,有勞工團體建議政府參考日、台,將僱員保障擴展至上下班途中的意外。

三十六歲的英泥廠雜工高先生(化名),一七年九月清晨,按上司指示乘坐的士回工廠工作,落車時不幸被同事於門外空地噴灑的水滑倒,「當時完全郁唔到,好痛。」由保安和同事電召救護車送院治理。照X光後發現至少兩節腰椎塌陷,醫生謂「呢啲冇得做手術,要慢慢適應。」評估最少要休養五、六年,活動能力受影響。

雜工跌傷失工作能力

有關公司人事部指由於高事發時並非於公司範圍,亦未打卡,因此不作工傷論,不肯按《條例》作出補償。

現時高先生經常出現腰痛、頸痛和腳痹等問題,無法久坐和久站,出入亦要拐杖攙扶,要長期食止痛藥。由於無法工作,高一家三口生活捉襟見肘,以前儲下的積蓄為了支付醫療費和申請法緩的墊底費已漸見底,現時依靠八千多元的綜援和保險金過活。他與四歲兒子關係愈見疏遠,「成日叫我抱佢,但我真係抱唔到。」在多重打擊下,高患上抑鬱症,需要進食安眠藥和其他精神科藥物。

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一般不獲補償。除非僱員乘坐或駕駛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期間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後的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往返居所途中;依照僱主的指示,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離境工作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均作工傷論,否則不受保障。

團體爭取修例逾30載

「好剝削!香港嘅僱員保障仲衰過孟加拉!」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指,其他地區如日本、台灣、內地,甚至孟加拉早就為僱員上下班途中意外提供保障。他指本港《條例》已經實施逾六十五年,起初只針對僱員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作出補償。後來經歷多次重大工業意外後,相繼將部分上下班途中意外納入保障範圍,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惡劣天氣,乘坐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等,「每一次都要等出咗意外政府先小修小補。」陳指爭取修訂三十多年,惟政府多年來不回應、不討論,他認為政府應檢討有關條例,全面將上下班意外納入保障範圍。

勞資往往需對簿公堂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直指,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並不罕見,「員工梗係返工先去嗰個地方」,認為政府應該擴大《條例》保障範圍,保障僱員權益。他批評勞工處多年來未有發揮調解的功能,只淪為勞資雙方的傳聲筒。一旦僱主不承認工傷,工友往往要與僱主對簿公堂,身心俱疲。

勞處稱擴範圍影響大

勞工處資料顯示,一八年上半年共有一萬六千八百多宗職業傷亡個案,造成一百零六人死亡。該處發言人表示,現時《條例》已有僱員上下班期間的補償保障,要擴大保障範圍至一般上下班情況的建議,將涉及現行僱員補償制度基本原則的重大改變,會對該制度構成深遠影響,在執行上也會存在困難,僱主與僱員會就意外是否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而產生爭拗。

圖:關萬亨/文:楊嘉文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