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延長檢控時限 聶德權:無背後原因

【本報訊】港府本月廿三日提交《國歌條例草案》予立法會首讀,草案列明任何人侮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重申要達到罰則門檻必須有公開元素、意圖侮辱國歌的因素及有實際行動去做,又指檢控期限延至兩年無其他背後原因。

譚得志即場唱篡改歌詞國歌

雖然聶德權一連兩日就《國歌法》公開解畫,仍未釋除民主派及民間團體的憂慮。七十個民間團體及人士昨聯署反對《國歌法》本地立法,聯署聲明批評《國歌法》內容與《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有明顯牴觸,有份參與聯署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更即場唱出篡改歌詞的國歌,要求當局交代此舉是否違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認為,草案依賴主觀判斷是否不尊重國歌,市民容易誤墮法網;他又質疑,議員宣誓時須面對奏唱國歌的規範,或會成為另一種取消議員資格(DQ)的工具,將會就法案提出意見及修訂,列明相關局限與牽涉具體行為。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則指,《國歌法》影響深遠,希望當局在草案審議時不設期限,相關官員亦要做好功課回應議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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