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經營者誤解法例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百樂寵物會有限公司的確提供了留宿房間,內設梳化床、冷氣等設備,已符合《旅館業條例》下的「旅館」定義,但公司並無旅館牌照,故裁定罪成。被告公司代表陳志佳求情指,公司現已結束,且尚欠廿萬元場地租金仍未處理好。裁判官相信經營者只是誤解法例才涉案,故判處罰款。
案情指民政事務總署前年八月放蛇,確認涉案園地確實提供了留宿房間。公司代表陳志佳早前供稱,提供留宿服務純粹想讓人留宿時「感受露營感覺」,又指控放蛇人員「扮童軍」要求入住,但裁判官裁決時認為皆非有效抗辯理由。
案件編號:TMS 13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