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住屯門居屋的已婚男子,於○六至一四年間每月領取逾八千二百元綜援,惟社會福利署在早前核查時,揭發他在○六年至○七年申領綜援期間,隱瞞他名下手持有一個以二百卅萬元購入的葵涌廣場舖位,結果令他在該年多的時間內騙得超額發放的逾十一萬元綜援金,被捕男子昨於屯門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辯方求情稱被告犯案時因他與妻皆患癌,需要金錢診治,兼逢他投資的該個舖位卻不斷貶值,惟裁判官反斥他「有樓唔賣」卻去犯案,下令收押至四月十日始判刑。
無業被告王燦權,被控於○六年四月至○七年七月間,向社署訛稱無擁有任何非自住物業,意圖詐騙而誘使社署向他超額發放十一萬七千多元綜援金。
案情指,被告於○六年四月四日到屯門社會保障辦事處申領綜援,他向職員報稱除擁有屯門翠寧花園一個自住單位外,並無擁有其他非自住物業,其後他的綜援申請獲批。直至一四年二月,他考慮其收入可能超出上限,故向社署申請終止領取綜援,同年四月社署停止發放。惟在同年八月,社署核查發現被告隱瞞曾擁有葵涌廣場一舖位,由被告和其妻鍾佩芬於○五年一月,以逾二百卅萬元聯名購入,即他申領綜援的前一年已購入該舖,其後於○七年以九十多萬元賤價售出。被告於今年二月被捕,翌月向社署歸還其中二萬五千多元騙款。
案件編號:TMCC 68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