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臚列 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定罪六大元素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逾三百萬元豪華裝修,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昨在高院續審,主審法官陳慶偉開始向陪審團作出法律指引,預計到明天可完成,讓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法官向陪審團臚列出「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六大元素,並提議陪審團要考慮曾蔭權沒有申報商討租約之事,是否真如辯方所說純屬疏忽;法官亦提醒陪審團,控方毋須證明曾蔭權曾經因為收受利益而作出任何一項決定。

法官總結指,本案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元素包括:(一)被告曾蔭權有接受利益;(二)被告接受利益是無合理辯解及未獲合法授權;(三)被告收受利益,是為其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四)被告是以特首身份去接受該利益;(五)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關乎其特首職權;(六)被告知道以上的元素。法官強調,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告不可以他無權力、無機會或無意圖迎合對方要求作為脫罪辯解。

法官強調,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收賄後有為此作出特定的行為。法官舉例指,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入住公立醫院,要給錢阿嬸才給你換床單,又或者純粹在走廊見到阿嬸塞錢給她,就算雙方在收錢時無明言目的,亦是行賄受賄。法官指賄賂行為必然是秘密地隱晦進行,因此要證明賄賂導致特定作為並不實際,只要行賄者付出甜頭予受賄者便足以定罪。

曾蔭權為官逾40年 會否在此出錯

法官亦指出,陪審團可利用手上證供推論,例如關於雄濤股東兼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提取卅五萬元,同日曾蔭權太太將相同金額現金存入戶口,陪審團可用他們提款存款的時間證據等因素,推論這是否同一筆錢。陪審團亦可依據上述事件,以及曾太另開支票存二十萬元到李國寶戶口,以及李國寶曾為曾蔭權助選,而作出李與曾氏夫婦關係密切的推論。不過法官指,得出的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陪審團另一要決定的事,是曾蔭權無申報租約,究竟是如控方所說是故意漏報,還是辯方提出只是因事忙而漏報,甚或因曾太高傲而判斷錯誤?法官指,在本案作供的官員,均指出防止利益衝突的重要性,而曾蔭權為官逾四十年,會否在此出錯?此外,對於控方指曾在傳媒回應事件時圖淡化事件,又以成立調查委員會以轉移視線等指控,法官向陪審團提出,「如果佢唔係知道自己有貪賄行為,為何有這些手段?」着陪審團判斷這是否屬實。

三年租金不足抵銷300萬裝修費

關於涉案單位的租約協議,法官除指示陪審團要判斷其真偽,亦點出協議訂明單位年租八十萬元人民幣,但裝修費卻超過三百萬港元。換言之就算曾氏夫婦住足三年,租金仍不足抵銷裝修費,而且租金包括水電雜費,這個逾六百平方米的大宅,夏季電費之多不言自明。這些都是法官建議應考慮的因素。

法官提醒陪審團,控方證供提到曾被傳媒質疑,接受私人遊艇飛機款待,但這事並非本案控罪,斷案時不應被此事以至傳媒報道影響,對曾作道德審判。但法官亦提出,曾指他有對接受款待自定守則,但守則內容又是否空洞和沒意義,能否斷定有無利益衝突?案件今天續審,法官將開始為陪審團總結證供。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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