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倒插五星旗和區旗,觸犯「侮辱國旗區旗罪」,早前僅被法庭判罰五千元。但鄭既是理大教職人員,又是立法會議員,領兩份公帑支薪的厚酬,因此亦被兩機構展開內部調查,一個或致飯碗不保、一個則可能面對譴責。鄭質疑理大的行動是對他展開政治追殺,不合世界學府的標準,此說實在無知!若他在歐洲多國倒插國旗,懲處勢比香港重十倍。
歐洲諸國如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均有保護國旗、國徽及國家象徵物的法例,對上述物品作出侮辱、褻瀆罪行者,均會負上刑罰,各國的懲處不一,若以監禁時間論,入獄數月至三年不等,有的則代以罰款,但款額高逾七千歐元。
德國刑法中,有條文規定詆毀國旗、標誌或國歌者,可被判處三年以下之囚禁或處以罰金;法國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亦規定,在公開活動中褻瀆國旗,可判處半年以下徒刑或七千五百歐元的罰金。即使是美國,亦有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不得毀侮國旗,但因曾有案例裁定,此例違反了美國憲法中保障公民言論自由之例,故現時處於執法尷尬期。
各國的情況均顯示,保護國家標誌免被侮辱是文明國度的共同原則,而相關條例更特別重視在公共建築物、公共場合、公職人員的執行與要求。鄭松泰身為本港立法會議員,當然是公職人員,他上任前,須在立法會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他卻在莊嚴的議會倒插五星旗和區旗,這種以公職人員身份、在公開且公共的地方侮辱五星旗的行為,其實理應罪加一等,且有違反誓言之嫌,立法會議員必須遵守《宣誓及聲明條例》,否則議席可以不保。因此,鄭松泰的行為絕非小事,懲處亦宜重不宜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