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除緊急情況 警查被捕者手機須手令

【本報訊】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於一四年七月一日參加民間人權陣線舉行的遊行,並負責駕開路的「領頭車」。警方其後以涉嫌阻差辦公罪名拘捕岑和個別民陣成員,並在沒有手令下檢取了他們共五部手機。岑永根事後就此事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日的判決將警方搜證權力收緊,法官指除非遇上緊急情況,否則警方要先取得手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內容。

參加民陣遊行 被捕者提覆核

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某人的犯罪有價值,警方有權在沒有手令下檢取該些物品。本案中,雖然警方於聆訊前已把手機還給申請人岑永根,但岑繼續進行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這項法律條文屬違憲。

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該項法例沒有違憲;但因為手機有大量私人資料,為求在保障私穩免受非法入侵和警方有效執法,兩者之間取平衡,故要限制若警方沒有手令下,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內的數碼內容;法官並下令警方要向岑支付三分之二訟費。

判詞又指,「緊急情況」是指警務人員有合理地懷疑之下,為防止對公眾人士和警務人員構成即時威脅、或證據會被即時損毀、或在極其緊急和危險情況下找尋證據,警方便可行使該權力。

法官續指,這項限制不延伸至器材本身,如果警方只是把手機當作一件物品去檢取,例如是找尋器材內的部件、指紋或機身編號等,而不觸及器材內私隱資料,是可以在沒有手令下檢取手機或其他類似器材,包括平板電腦、智能手錶等。

民陣前召集人楊政賢與成員昨到庭領取判詞,形容裁決是「保障人權重要一步」,他又提醒市民日後如有警員要求查閱手機,除非有手令,否則市民毋須聽從。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則表示會盡快約見警方及私隱專員公署,就本案裁決商討修改警方指引。

案件編號:HCAL 1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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