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裁決進入倒數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逾三百萬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昨在高院續審,續由辯方作結案陳詞。辯方形容被告曾蔭權並非完人,會犯錯及做出錯誤決定;他到電台解畫時承認自己「自以為是」,以為公眾可接受他能做到「公還公,私還私」,惟公眾未能接受。辯方指曾蔭權作出錯誤判斷並不等同他有貪污。控辯雙方均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周二,屆時開始引導陪審團。

代表被告曾蔭權的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昨第二日進行結案陳詞,就控方指曾接受商人黃楚標提供利益一事,余承章回應指,曾從行政主任做起為官數十年,並自恃該些經驗,從而過於自信,因此粗心大意作出錯誤決定,認為自己與黃正在商討租約的事,毋須在行政會議申報;即使行會討論應否發出數碼廣播牌照給黃楚標任股東及董事的雄濤廣播時,曾亦無申報。

利益衝突或會依賴秘書處提醒

控方拿出曾蔭權歷來在行會的申報,以證曾一直十分在意利益衝突。余回應指,立法會秘書處有提醒成員利益衝突的制度,究竟曾所作出的申報中,有多少是因秘書處的提醒而作出?若成員依賴此機制,或會減低他們對利益衝突的警覺性,而且曾為政府最高決策人,根本沒有人能讓曾查詢,從而作出錯誤判斷。

余承章辯稱,涉及租用深圳單位及討論發牌事宜的一○至一二年間,曾蔭權有很多政治事件需處理,當時廣管局及商經局等均建議發牌給雄濤,曾應不會花時間考慮發牌的事。而且單純租屋根本毋須申報,故曾沒申報可能只是疏忽,不等同他刻意隱瞞或涉及賄賂。控方指曾於一二年二月受款待事件曝光後到電台解畫時仍有隱瞞,余卻指,如曾要刻意隱瞞,毋須到電台接受主持人逐句質詢,曾當時已交代深圳單位大部分詳情。

無證據顯示傳媒早知東海事件

控方指控曾蔭權當年早知有傳媒知悉深圳單位的事,因而選擇在電台自爆租屋以誤導公眾;余卻稱,從傳媒報道曾到澳門出席春茗至曾公開回應,焦點集中在私人遊艇飛機款待等事,無證據顯示傳媒早知單位的事,余認為在傳媒業劇烈競爭下,何以會冒喪失獨家新聞風險,等曾自爆才推出報道?余認為報章在翌日能刊出單位圖則照片甚至影片,明顯有消息來源,因許多人都可出入該單位,記者不一定要親身拍攝,買來相片刊登亦可,沒證據證明控方說法。

余指出,曾蔭權一直沒披露深圳單位的事,是要保護私隱,他只想退休後歸隱到深圳過寧靜生活,不等同刻意隱瞞,但私隱及透明度中間難以劃線。余最後稱若陪審團不能肯定曾干犯了控方的指控,應裁定曾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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