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准留港至今逾十年的斯里蘭卡籍男酷刑聲請者,在家中藏有約廿五克毒品「冰」,去年在高院承認販毒罪,被原審法官陳慶偉判監六十六個月。他早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即時已被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決理由書指,陳官在原審時未有考慮案中有加刑因素,即上訴人是一名酷刑聲請者,並利用他獲准自由留港的特權,期間干犯嚴重的販毒罪行,影響香港的居民和聲譽。上訴庭更認為,上訴人本應被加監至七十三個月,但因案中一些因素而未有加刑,故上訴人應對自己沒有受更嚴厲的處罰而感到僥倖。
上訴人Don Amarasinghalage Don Chandra Janaka(五十歲),於○六年抵港,並一直獲准以酷刑聲請者身份留港。事發在一四年五月八日,警方搜查九龍蕪湖街一間天台屋,在他房內搜出約廿五克「冰」毒,估計市值逾一萬元。他原本否認販毒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後來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訟庭重審。他在重審時改為認罪,並承認自己有吸毒的習慣,並聲稱是被一名專招攬酷刑聲請者犯案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引誘販毒,結果原審的陳官將他判監六十六個月。
上訴庭昨指出,陳官在量刑時用錯了在案發後一個月才頒發的判刑指引,這點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案件是重審,在考慮刑期時,陳官和控辯雙方大律師當時都沒有察覺,所採用的判刑指引在上訴人犯案時根本未頒發。由於陳官用錯了判刑指引,上訴庭因此有需要重新量刑,並要根據案發時採用的判刑指引,把量刑基準由陳官採用的監禁九十六個月,下調至九十三個月。
不過,上訴庭進一步指出,上訴人利用其免遣返聲請的特權,「自由」留港期間犯罪,需要加刑九個月,扣除各項減刑因素後,本應判監七十三個月。惟上訴庭表示,由於今次事件是因陳官用錯判刑指引,加上兩名先後審理過這宗販毒案的原訟庭法官,都沒有因案件涉及酷刑聲請者犯法而加刑;而上訴庭在上訴聆訊中,亦未有警告上訴人有可能被加刑。基於公平下,決定維持上訴人原本的六十六個月囚刑。
案件編號:CACC 37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