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和「反港獨」,是政治鬥爭,但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主要靠法律解決問題。「港獨」違法,就以律法判之、懲處之。今次「人大釋法」對香江府衙「反港獨」在某些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為香港這個法治社會做出了法律上的指引,這一舉措完善了香港法治而不是像某些人說的「損害了香港法治」。
香港是法治社會,也是自由社會,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等。但是,這些「自由」若失去法律的界定會讓「港獨」在這些自由中「野蠻生長」。釋法之前,「港獨」就在這個「自由樂園」歡天喜地又氣燄囂張的瘋長了兩年多,最後敲鑼打鼓進了立法會,在建制平台中採取「港獨」行動,參與「管治香港」。這一發展像極台灣當年的民進黨等「台獨」勢力首先被選進各地方政權和立法院,有了這個基礎和準備,民進黨終於在「總統大選」時變天,上台執政,打正「法理台獨」的旗號,要廢了「中華民國」,建立「台灣國」。
在「台獨」勢力萌動、發芽、生長、坐大、參與台灣各級政府架構選舉時,「中華民國」是早有反分裂國家的法律、「戡亂法」的,對「台獨分子」也有過絕不手軟的制裁、鎮壓。然而蔣經國死後,李登輝上台,在推行「民主政治」之中,對「台獨」勢力的種種「分裂國家」之言行放手姑息,將「反台獨」相關法律束之高閣。後來人們明白了,這個「中華民國總統」原來是「潛伏」多年的「台獨分子」。台灣社會早有公論,國民黨的李登輝是「台獨之父」,民進黨的陳水扁是「台獨之子」。
「港獨」冒起比「台獨」冒起時「客觀環境」好很多,一是香港沒有「反港獨」法律,二是香港自由社會十分寬鬆,在言論自由的批判與反批判中「港獨」迅速熱炒、暴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