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利誘區選「鎅票」 網台主持准保釋

【本報訊】網台主持人鄭永健涉嫌向四名人士提供利益,誘使他們在今年區議會選舉中參選、或令其他人士在特定選區參選「鎅票」,鄭日前被廉政公署落案控以五項在選舉中舞弊罪,昨由囚車解往東區法院應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十一月廿日再訊,期間等候諮詢法律意見及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三千元保釋外出,但不得離港及不可騷擾控方證人。

答裁判官提問被嚴斥

卅一歲被告鄭永健昨日並無律師代表,他在庭上自行申請保釋時指,任餐廳侍應兩年多、月入萬餘元及與父母同住,又指最多可用三千元作保釋金。裁判官問他可到哪區警署報到時,鄭答:「我唔知邊度有警署,十八區唔係區區有。」因而遭裁判官嚴斥:「我問你係禮貌,有得揀邊個咁得閒去警署報到?你可以唔申請保釋,入去坐,八星期後再見」,鄭聞言道歉;裁判官最終准他以三千元保釋,期間須定時到黃大仙警署報到、不得離港、需居於指定地點及不可騷擾證人。

控五項選舉中舞弊罪

被告被控五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其中兩罪指他在今年七月八日至十八日期間,藉非法提供利益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向黃學禮提供四十萬元款項,作為黃在今年區議會選舉中參選某特定選區、及促使另一人在某特定選區參選的誘因。

另外三罪指他在今年七月十二日及八月十日,藉非法提供利益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分別向曾家霖及王進洋提供兩筆沒有指明款額的佣金,作為二人促使另外兩名人士在今年區議會選舉中參選的誘因;及在今年八月十七日,向梁頌恆提供十五萬元款項,作為梁促使另一人士在今年區議會選舉特定選區參選之誘因。

案件編號:ESCC 317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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