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少年與警定暗號報安危

【本報訊】三名男子涉嫌招攬十五歲少年販毒案,昨日在高院續審。轉任特赦證人的姓彭少年供稱,自殺不遂獲救後終報警透露販毒事件,稍後次被告「生哥」命令他到粉嶺住所,彭因怕會再遭毒打,遂與警方定下暗號以通報自己安危;及後彭聽到生哥用手機與人對話,估計生哥已識破他們已被警方跟蹤,彭因怕自己會陷入險境,故以手機短訊用暗號通知警方現身截停生哥。

同唔到你食飯 即係有危險

現已十六歲的彭繼續作供,指去年四月被告再要他「拖貨」,他按指示購買往澳洲的機票後,與首被告「發哥」黃得煒(卅五歲)及次被告「生哥」李海棠(四十五歲)吃飯。席間發哥吩咐他稍後要到深圳領取一公斤冰毒,再將其中六百五十克冰藏入鞋子暗格,其餘毒品則貼在他自己身上,之後他直接返港登機到澳洲。

彭續指,生哥於同月廿九日約他一同乘港鐵到生哥位於粉嶺的住所。彭因怕遇到危險,遂用手機短訊與警方擬定暗號:「如果我講夜啲唔同你食飯,即係畀人夾住;已經同唔到你食飯,即係有危險;夜啲同你食飯,即係冇危險!」

生哥行到發哥身邊扮唔識

當他與生哥抵達粉嶺後,生哥行經已到該處的發哥身邊時則「扮唔識,直行直過」,生哥的手機隨即響起,生哥接聽後說:「一個攞住把遮、一個着黑色褸、一個着黑色adidas。」

彭表示推斷生哥當時已發現警員監視,又怕自己會再遭毒打,遂即時向警員發短訊「已經同唔到你食飯」。但他愈想愈驚,遂再致電警員,未幾,有警員現身截停生哥,另一警員則帶他離開現場。

首、次被告以及第三被告黃得強(卅二歲)被控在二○○九年十月至一○年三月共涉六項串謀販毒罪。

案件編號:HCCC 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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