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單位租客,指業主未有收租廿六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以「逆權侵佔」為由,讓她成為業主,案件昨聆訊,單位原業主仍未有現身,法庭下令將案件押後至八月二日,以待原告本周在本港報章刊登尋人廣告後再作定奪。
女原告林芝,被告房兆君(譯音),涉案單位位於馬頭角道一○七號,被告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單位後,至今仍是該處的註冊業主。
據原告律師所指,一直未能與業主聯絡上,查證過死亡登記資料後,知道他仍然在生,亦到過他原來的住址查探,但不得要領。故此原告打算在本周內在《東方日報》刊登尋人廣告,希望能夠聯絡業主。律師指若刊登廣告後亦沒人回應,希望法庭下次聆訊時會將單位判給原告。
據入稟狀指,原告於七三年開始向被告租住涉案單位,被告會每月上門收租。但自八四年起,被告便再沒現身,沒收租亦沒追租,而繳交差餉及「夾錢」維修大廈公眾地方的責任,則落在原告身上。
案件編號:HCA 48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