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準則》規定,凡透過電話收取客戶交易指示,註冊人應利用電話錄音系統紀錄有關指示,並保存有關電話錄音,為期至少六個月。
無設立內部監控程序
證監會認為,滙豐沒有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確保其電話錄音功能運作妥善與及時發現其電話錄音功能出現事故。
該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滙豐自行向證監會及金融管理局匯報有關事故,同時採取補救行動,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委聘獨立機構,就錄音系統所採取的補救行動檢討其成效。
有關個案是在證監會與金管局聯合紀律處分協作安排下,由金管局作出調查之後,將會轉介予證監會作出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