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新《公司例》愚民 營商添煩亂

新《公司條例》將於後日實施,原來條例修訂內容有極度擾民條文,規定所有公司須在業務及通訊文件列明公司註冊名稱,即送貨單、收據、傳真、電子郵件甚至內部通告,均要載有公司的註冊名稱;新例更要求店內需展示公司註冊名稱。條例生效在即,仍有從事紡織業及飲食業商戶對條文一無所知,得知新例有上述條文後大呼擾民,完全違反方便營商的立法原意。法律界人士警告,法例並無列明通訊文件包含範圍,市民隨時誤墮法網。

多達九百多項條文的新《公司條例》在三月三日起實施,新例涉及多項擾民措施。其中涉及披露公司註冊名稱的規定來自《公司條例》的附屬法例《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修訂後的規例規定交易文書及通訊文件須披露公司註冊名稱,包括書面形式及電子形式。

行政工作大增 本末倒置

「直頭係麻煩啦!之前公司註冊處寄咗好多單張講新法例,都冇提過要所有書信、電郵均寫埋公司全名。」在內地開設多間紡織廠的港商在港擁有超過十間有限公司,以方便處理不同業務,同時亦與不同商業拍檔合組聯營公司。該公司會計部負責人陳小姐指,成立不同公司處理帳目在行內十分普遍,一個商業集團旗下有多間公司絕不稀奇。

陳指,集團根本不會就多間公司印製各自的信紙、信封甚至設計公司信箋抬頭,只會在合約、單據等正式文件才會寫清楚負責公司名稱,「其餘通訊都未必會寫得咁仔細,但求大家互相收到訊息,就冇問題喇,要追究點都追到!」她指,新例要求繁複,直言公司未必會跟從,「捉到先算,都唔知會點樣執法,開頭都唔會理,有人畀人告先算。」

該條例影響遍及各界,經營多間食店的飲食集團負責人劉先生指,業界常與不同行家聯營新飲食品牌,因股東組成不同而須成立新公司;或以不同公司處理分店的租約,隨時每間分店都由不同的註冊公司持有。「唔知係咪連內部電郵、員工通知都要加番公司名,如果係,到時就會多咗好多不必要的文書工作。」

他指,由於未知執法力度及具體執法範圍,為求守法,預計公司在新例落實前,要重新印製信紙等文件,不過暫時未知菜單是否受影響。「加啲咁嘅條文真係好擾民,盡量都希望跟番法例做,希望遲啲會有業界指引,等我哋清楚晒啲細節,就冇咁易被罰喇。」他抱怨,條例與方便營商環境的原則絕對是背道而馳,為營商者帶來諸多不便。

宣傳不足 商戶懵然不知

「唔知點解政府要加呢啲繁文縟節,如果係為咗告人,其實唔整都告得到,唔需要咁麻煩!」香港中小型企業國際交流投資協進會會長趙志雄批評,新例實施對業界帶來不便,部分企業或須增加大量行政工作。

事實上,不少小商戶對於自己屬受規管範圍仍懵然不知。記者走訪旺角多間商舖發現,超過九成店主並不知新《公司條例》與自己有關,並將於三月三日便實施,亦不知道條例要求店內須展示公司註冊名稱,業務及通訊文件須寫明公司名稱。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則指,為配合新《公司條例》實施,公司註冊處已展開一系列宣傳推廣工作,包括致函通知公司登記冊上超過一百萬間公司,並附上「新《公司條例》資料小冊子」公布新例的實施及主要改變等。

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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