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需每年提交核數報告,否則觸犯刑事罪行,但有關條例從沒列明港府哪個部門有執法權力。有屯門居屋業主投訴,自去年九月至今仍未見過屋苑的核數報告,先後到民政事務處、警方及廉政公署等多個部門求助,豈料被「當波咁踢」,找不到對口的負責部門。協助業主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事件揭示有關法例如「無牙老虎,形同虛設」,又呼籲港府加快發牌監管物業管理公司,保障業主權益。
屯門兆軒苑業主梁成坤稱,去年七月初至今仍未見過屋苑的核數報告。他曾去信特首辦查詢誰擁執法權力,特首辦回應是民政事務處,他先後再找民政事務處、警方及廉政公署求助,但各部門均稱「我哋冇權」,怒指被「當波咁踢」。另一屋苑兆禧苑聯署業主代表何炳耀亦曾寄廿封信予法團查詢報告內容,終獲回覆「無可奉告」。
梁耀忠引述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帳目》(第344章第27條),當中列明法團管理委員會需在法團註冊日期起,最遲十五個月內及其後每年提交財務報表,違例者一經定罪,可判監禁兩年或罰款五萬元,可是條例並沒列明哪個部門具執法權力檢控違規單位,他批評有關條例「多餘」:「個個都話冇權,唔通由小市民自行調查?」
民政事務局回應指,若法團經民政事務處提醒後仍不交代財務狀況,署方會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會否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