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僱員因工作關係而遭受精神創傷是否獲得補償備受關注。勞工及福利局強調,只要證明僱員在受僱期間遇到意外並造成包括精神創傷在內的損傷,便可獲《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補償,最近三年每年均有四至五宗相關補償個案。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有關情況只屬冰山一角,促請政府應擴大補償範圍,將創傷後壓力症納入補償。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於立法會回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過去兩年每年均有五宗因工作導致僱員遭受精神創傷的補償個案,今年首三季亦有四宗,其中有個案是一名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人高處墮下和嚴重交通意外事故,因而受到精神創傷。有關個案獲評定的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七百零二天不等,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最高達四成。
他又指,過去兩年因工作導致肢體受傷兼精神受創的個案,分別有三百零三及三百三十三宗,今年至今亦有二百四十一宗,為數不少。他認為,即使條例未有列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職業病,只要僱員能證明患病與工作遇到的意外有關,亦可獲得補償。
立法會議員潘佩璆表示,現時法例未有列明精神受創屬工傷一種,工人需自行循法律途徑追討,造成沉重負擔。他指,其議員辦公室接獲的個案與政府遞交的補償個案宗數相若,質疑獲補償的個案只屬冰山一角,促請當局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最新規定,將創傷後壓力症納入工傷賠償範圍。